彩禮屬於婚前財產 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問: 我們結婚懷孕生子之後,男方家就要求離婚 坐月子也不聞不問 離婚這個彩禮是歸女方嗎 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嗎?

答:婚前給妻子的彩禮宜認定為贈與,因贈與行為發生在婚前,應當視為婚前財產。另外根據我國《婚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出現下列情形時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且因2、3項原因請求返還彩禮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上述規定,你和你愛人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過,這筆彩禮也不具備返還條件,如果你丈夫要求返還彩禮,怕是在法律上難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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