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人容易患肝癌?什麼人容易死於肝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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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6 月 26 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發布了《原發性肝癌診療規範(2017 年版)》。

這是中華醫學會針對 2011 年發布的原有《原發性肝癌診療規範》修訂而成的。

今年 6 月衛計委辦公廳的公告

數據背景

2002 年,中國國家腫瘤登記中心(The National Central Cancer Registry of China ,NCCR)就成立了,這個機構負責收集、評估和公布中國腫瘤數據。數據來源自各級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2016 年 1 月,國家衛計委、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機構,根據(2009~2011 年)的腫瘤登記數據,對腫瘤新發病例和腫瘤死亡數進行了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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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表明,在 2015 年,全國約有 429.2 萬例新的腫瘤發病,281.4 萬例癌症死亡發生。其中,肺癌是最常見的癌症發生和癌症死亡的首要原因。但因癌症死亡的首要三個腫瘤,是:胃癌,食管癌和肝癌。

2015 年中國估計新發

腫瘤病例及病死率 [2]

作為目前我國第四位的常見惡性腫瘤及第三位的腫瘤致死病因,原發性肝癌,是一個流行病學和臨床醫學都非常關注的研究領域。

對於疾病,因為需要有更好的標準,幫助臨床醫生對肝癌的篩查發現、臨床診斷、分期、治療等作出了明確的規範。

以下內容,為丁香園旗下普外時間對規範的要點整理:

哪些人需要及早檢查?

  • 具有乙型肝炎病毒(HBV)和/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

  • 長期酗酒

  • 非酒精脂肪性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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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用被黃曲霉毒素污染食物

  • 各種原因引起的肝硬化、以及有肝癌家族史等的人群

  • 尤其是年齡 40 歲以上的男性風險更大

可以用什麼手段篩查?

血清甲胎蛋白(AFP)和肝臟超聲檢查是早期篩查的主要手段,建議高危人群每隔 6 個月進行至少一次檢查。

臨床診斷標準及路線圖

乙型或丙型肝炎以及肝硬化是肝癌的高危因素,對於肝臟佔位性病變的診斷和鑒別診斷有重要的價值。近年來,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NASH)與肝癌的關係越來越引起重視。

AFP 在缺乏敏感的影像學方法情況下曾用於肝癌的臨床診斷,如果 AFP ≥ 400 μg/L,在排除妊娠、慢性或活動性肝病以及生殖腺胚胎源性腫瘤情況下,則高度提示肝癌。

結合肝癌發生的高危因素、影像學特徵以及血清學分子標記物,依據路線圖的步驟對肝癌做出臨床診斷。(此處為節選,規範全文請關注「丁香園」微信公眾號並回復「肝癌」獲得)

肝癌診斷路線圖

(點擊圖片可放大)

肝癌的分期

依據中國的具體國情及實踐積累,推薦下述肝癌的分期方案,包括:Ia 期、Ib 期、IIa 期、IIb 期、IIIa 期、IIIb 期、IV 期,具體分期方案見下圖。

肝癌臨床分期及治療路線圖

(點擊圖片可放大)

肝癌的治療

肝癌診療須重視多學科診療團隊的模式。

1. 肝切除術

肝癌的外科治療是肝癌病人獲得長期生存最重要的手段,主要包括肝切除術和肝移植術。

(1)肝癌切除的適應證:

① 肝臟儲備功能良好的 Ia 期、Ib 期和 IIa 期肝癌是手術切除的首選適應證。

② 在部分 IIb 期和 IIIa 期肝癌病人中,手術切除有可能獲得比其他治療方式更好的效果(證據等級 1),但需更為謹慎的術前評估。

③ 對於其它 IIb 期和 IIIa 期肝癌,如有以下情況也可考慮手術切除,如腫瘤數目>3 枚,但腫瘤局限在同一段或同側半肝者,或可同時行術中射頻消融處理切除範圍外的病灶;合併門靜脈主幹或分支癌栓者,若腫瘤局限於半肝,且預期術中癌栓可完整切除或取凈,可考慮手術切除腫瘤並經門靜脈取栓,術后再結合 TACE、門靜脈化療或其他全身治療措施;如合併膽管癌栓且伴有梗阻性黃疸,肝內病灶亦可切除的病人;伴有肝門部淋巴結轉移者,切除腫瘤的同時行淋巴結清掃或術后外放射治療;周圍臟器受侵犯,但可一併切除者。

(2)肝癌根治性切除標準:

術中判斷標準:①肝靜脈、門靜脈、膽管以及下腔靜脈未見肉眼癌栓;②無鄰近臟器侵犯,無肝門淋巴結或遠處轉移;③肝臟切緣距腫瘤邊界>1 cm;如切緣< 1 cm,但切除肝斷面組織學檢查無腫瘤細胞殘留,即切緣陰性。

術后判斷標準:①術后 2 個月行超聲、CT、MRI(必須有其中兩項)檢查未發現腫瘤病灶;②如術前 AFP 升高,則要求術后 2 個月 AFP 定量測定,其水平在正常範圍(極個別病人 AFP 降至正常的時間超過 2 個月)。

2. 肝移植術

肝移植是肝癌根治性治療手段之一,尤其適用於有失代償肝硬化背景、不適合切除的小肝癌病人。合適的適應證是提高肝癌肝移植療效,保證寶貴的供肝資源得到公平合理應用的關鍵。

關於肝移植適應證,國際上主要採用米蘭(Milan)標準,美國加州大學舊金山分校(UCSF)標準等。國內尚無統一標準,已有多家單位和學者陸續提出了不同的標準,包括杭州標準、上海復旦標準、華西標準和三亞共識等。

各家標準對於無大血管侵犯、淋巴結轉移及肝外轉移的要求都比較一致,但是對於腫瘤的大小和數目的要求不盡相同。

經專家組充分討論,現階段本規範推薦採用 UCSF 標準。

3. 局部消融治療

儘管外科手術是肝癌的首選治療方法,但因肝癌病人大多合併有肝硬化,或者在確診時大部分病人已達中晚期,能獲得手術切除機會的病人約 20%~30%。近年來廣泛應用的局部消融治療,具有創傷小、療效確切的特點,使一些不耐受手術切除的肝癌病人亦可獲得根治的機會。

(1)局部消融治療適用於:

單個腫瘤直徑 ≤ 5 cm;或腫瘤結節不超過 3 個、最大腫瘤直徑 ≤ 3 cm;無血管、膽管和鄰近器官侵犯以及遠處轉移(證據等級 1),肝功能分級為 Child-Pugh A 或 B 級的肝癌病人,可獲得根治性的治療效果。對於不能手術切除的直徑 3~7 cm 的單發腫瘤或多發腫瘤,可聯合 TACE(證據等級 1)。

(2)常見消融手段包括:

射頻消融(RFA)、微波消融(MWA)、無水乙醇注射治療(PEI)等方法。

(3)對於直徑 ≤ 5 cm 的肝癌治療選擇:

數項臨床前瞻性隨機對照和系統回顧性分析顯示,手術切除宜首選(證據等級 1)。

(4)肝癌消融治療后應重視的評估和隨訪:

評估局部療效的規範方法是在消融后 1 個月左右,複查肝臟動態增強 CT 或 MRI,或者超聲造影,以評價消融效果。

完全消融后應定期隨訪複查,通常情況下每隔 2~3 月複查腫瘤標誌物、彩超、MRI 或 CT,以便及時發現可能的局部複發病灶和肝內新發病灶,利用經皮消融微創安全和簡便易於反覆施行的優點,有效地控制腫瘤進展。

4. TACE 治療

TACE 治療目前被公認為肝癌非手術治療的最常用方法之一(證據等級 1)。

5. 放療

放療分為外放療和內放療。

6. 全身治療

對於沒有禁忌證的晚期肝癌病人,全身治療可以減輕腫瘤負荷,改善腫瘤相關癥狀,提高生活質量,延長生存時間。

(1)使用分子靶向藥物、系統化療進行抗腫瘤治療。

(2)仍然採用 Recist 1.1 標準,可同時參考血清學腫瘤標記(AFP)以及腫瘤壞死程度的變化,在治療期間每 6~8 周進行影像學評估;參照 irRC 標準,進行免疫治療的評價。

(3)宜選擇強效低耐葯的藥物如恩替卡韋、替比夫定或替諾福韋脂等進行抗病毒治療,可選用異甘草酸鎂注射液(甘草酸二銨腸溶膠囊)、復方甘草酸苷、還原型谷胱甘肽、多磷脂醯膽鹼等;抗炎治療藥物如廣譜水解酶抑製劑烏司他丁等;利膽類藥物如腺苷蛋氨酸、熊去氧膽酸等進行保肝治療。

(來源:丁香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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