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

小王購買小李的房屋,因為有銀行貸款,隨約定:剩餘貸款由小王繼續向銀行支付。後來小王並沒有如期支付貸款,銀行遂將小李起訴至法院,小李辯稱:房子早已賣給了小王,並約定由小王支付剩餘貸款,銀行起訴主體不對,請求法院駁回。最後法院判令小李承擔違約責任。

以案釋法:合同具有相對性,小李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就應當受合同約束,合同的相對性,導致銀行不能直接起訴小王承擔責任。小李辯稱把還款義務由小王承受,但未經債權人同意,不能在債權人之間生效。小李承擔違約責任並無不當。事後也可以向小王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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