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夫妻一方突發精神分裂症,法院會不會判決離婚?|福州律師

作者:饒金祥律師,福建元一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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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過一個涉及夫妻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案例,一審法院認定夫妻之間存在互相扶持、相互撫養照顧的義務,婚後共同生活期間一方突發精神分裂症的,另一方作為法定監護人應承擔相應的照顧義務,不能通過離婚來逃避撫養義務。所以,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起訴離婚的訴求。

以下分析一個多次起訴的案例。

案情概述:

張某和鍾某在2012年12月初經人介紹相識並建立戀愛關係,2013年1月30日舉行結婚儀式后開始共同生活,並於2013年3月20日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2016年10月5日,張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與鍾某甲離婚。起訴狀中,張某主張其婚前不了解鍾某,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雙方因性格不合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同時,鍾某隱瞞其患有間歇性精神分裂症病史,特別是在鍾某臨產時拒不接受剖腹產,其母擅自在選擇生育方式欄上簽字,造成張某的孩子夭折,給張某的精神上造成極大的傷害,導致張某和鍾某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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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通過調查和舉證,查明的事實除上述張某陳述的部分外,另有以下事實:2014年8月10日,鍾某在某衛生院住院時分娩一死男嬰后,張某於當月24日與該院達成協議,雙方約定由該院一次性給付張某、鍾某精神撫恤費、婦孕期營養補助、保健、治療費等共計32000元。2014年10月,鍾某因病在某市精神病醫院治療,同年12月該院對鍾某的病情確診為精神分裂症。2014年8月10日,張某提起離婚訴訟,后一審被依法裁定駁回起訴,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一審判決。2016年11月5日,張某再次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鍾某離婚。

判決結果:

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一、原告張某與被告鍾某婚前自由戀愛,婚後共同生活較長時間,雙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間存在互相扶持、相互撫養照顧的義務,婚後共同生活期間一方突發精神分裂症的,另一方作為法定監護人應承擔相應的照顧義務,不能通過離婚來逃避撫養義務;二、原告張某要求與被告鍾某離婚,但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故對原告張某要求與被告鍾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故判決駁回張某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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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姻關係成立的要件必須具備以下幾點:1、男女雙方達到法定婚齡;2、雙方自願結婚;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本案中,法院面對張某第二次起訴,認為雙方生活時間較長,已建立感情,且夫妻之間存在互相扶持、相互撫養照顧的義務,婚後共同生活期間一方突發精神分裂症的,另一方作為法定監護人應承擔相應的照顧義務,不能通過離婚來逃避撫養義務,再者,張某並無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駁回其起訴。

那麼,若是張某第三次,第四次提起訴訟,法院如何應對呢?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久治不愈,若是法院無論如何都不準予離婚,是否會對另一方不公?總之,諸多問題待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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