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燃放煙花爆竹有限制 違者將受罰

2月11日,棗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棗莊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的通知。除夕除外,規定在二十二點至次日六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對違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查處,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明確規定了禁止燃放煙花的地點,包括:文物保護單位;車站、飛機場等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橋以及鐵路安全保護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黨政機關辦公場所、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福利院、敬老院;山林等重點防火區;商場、集貿市場、風景名勝區、公園、室內公共娛樂場所、公共文化設施;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等。

  在時間上,除農曆除夕夜外,城鎮在二十二點至次日六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在禁止燃放區域內,每年的農曆臘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允許燃放時間內,允許個人燃放標註「個人燃放類」的煙花爆竹。重污染天氣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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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違法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區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運營人員: 魏宇波 MX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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