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能否委託代理人?

由於國家信訪條例中沒有信訪人委託代理人的規定,所以有的信訪人在信訪的時候,常常遇上信訪機關的工作人員不承認信訪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情況。

可不少的信訪人由於沒有專業知識,很多時候根本沒有辦法把事情表達清楚,而有的信訪機關的個別不良工作人員又恰恰利用大部分信訪人文化不高、專業知識缺乏的特點,對不少的信訪人進行愚弄,客觀而言,這已成為十分普遍的社會現象,這種情況實際上也是導致社會矛盾突出的一個根源所在。

儘管信訪條例中沒有可以委託代理人的規定,但應當承認,信訪條例中同時也沒有不準委託代理人的規定,根據法無禁止即許可的原理,委託代理人實際上是合法的,且可以從憲法以及其他法律規定中證明信訪是完全可以委託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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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憲法和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維護自己正當權益的權利,信訪與訴訟一樣,也是維護自己正當權益的一種方式和途徑。訴訟可以委託代理人進行,信訪也完全可以委託代理人進行。

在公民的基本權利中,委託代理人的權利其實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完全可以類比為聘請自己的工作人員來幫助自己從事專項工作,任何人都不得阻攔。

任何國家機關、單位或者阻攔公民委託代理的行為,本質上就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侵害,是完全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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