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煽惑犯罪 干「公民不服從」何事

林偉信

台北地院創司法先例引用「公民不服從」概念,認定黃國昌等人非無故侵入立法機構,將他們判處無罪。問題是檢方根本沒有起訴無故侵入住宅罪,北院非但有「訴外裁判」之嫌,恐也遺漏未對鼓噪民眾犯罪的黃國昌究責,黃是否有煽惑他人犯罪,「高院」有必要查個清楚。

服貿協議引發「太陽花」學運,造成立法機構及行政機構遭群眾非法佔據,警民流血衝突,整個台灣社會動蕩不安。事件落幕,部分參與學運人士收穫豐厚政治利益,但司法爭議至今未釐清,所謂「公民不服從」抵抗權的援引,更引發非議,因為,若對明顯違法行為,妄自以「公民不服從」來解釋,使其行為合理化,那麼律法勢必失所附麗,嚴重侵蝕法律基石。

黃國昌等人帶頭手持麥克風喊「沖」,要求原本在立法機構外靜坐的抗議民眾佔據立法機構,與執勤警方發生衝突,涉及妨害公務,檢方對黃國昌起訴要求法院究責的是「煽惑他人犯罪」,但北院法官「神邏輯」,先解釋「公民不服從」權,再合理化黃國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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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論法,法官應不告不理,只能就檢察官起訴範圍判決,否則就屬「訴外裁判」。黃國昌等抗議民眾基於什麼理由侵入立法機構院,有沒有構成「無故」侵入住宅罪,原非檢方請求法官量刑裁判部分,北院竟稱黃等人侵入立法機構合於社會相當性並非「無故」。

黃國昌等被告漫天開講,大舉「民主、法治」大旗,為自己罪行脫罪,但被問及為何要民眾佔據立法機構卻又語塞,身為法學博士的黃國昌難道不知,他當晚鼓噪民眾衝進立法機構,一定會發生警民衝突,進而讓民眾涉入妨害公務等罪行,他的行為難道不是煽惑犯罪?

「高院」法官看出了本案爭點,當庭再次跟蒞庭檢察官確認起訴及上訴範圍,希望聚焦「煽惑他人犯罪」的爭點;引用法官問黃國昌的話「要求民眾佔據『立院』是想達到什麼目標?」如果構成煽惑犯罪,就請黃國昌誠實面對,接受刑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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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人員: 馬文晶 MZ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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