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應注意事項


1、未成年人不得實施的不良行為主要有:⑴曠課、夜不歸宿;⑵攜帶管制刀具;⑶打架鬥毆、辱罵他人;⑷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⑸偷竊、故意毀壞財物;⑹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⑺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⑻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⑼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2、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有:⑴營業性歌舞廳、酒吧、夜總會、通宵影劇院;⑵帶有賭博性的娛樂室、遊戲場;⑶營業性撞球室;⑷卡拉ok廳和電子遊戲機室;⑸審定為「少年兒童不宜」的影片、錄像、錄音等的播放場所。3、《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煙、酗酒。任何經營場所不能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5、.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指:⑴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⑵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⑶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⑷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⑸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⑹多次偷竊;⑺參與賭博,屢教不改;⑻吸食、注射毒品;⑼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6、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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