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婚姻法:婚內「保證書」在離婚訴訟中是否有效(法律實務)

1、保證書中關於該方存在過錯行為的記載,可以作為另一方主張感情破裂和對方存在過錯的直接證據,在離婚訴訟中具有重要的證明效力。如果這種過錯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的,無過錯方還可以據此請求損害賠償。

 2、關於是否同意離婚的考慮因素

孩子的因素,結婚和離婚必須考慮子女的利益,必須受倫理的制約。離開了父(母)的呵護,把孩子帶入單親家庭或者重組非血緣家庭,即使孩子的生理成長過程不受影響,但是孩子的心理成長過程必然受到劇烈震蕩,極有可能導致行為怪異、性格孤僻,大部分問題少年均緣於此。做出離異決定時必須考慮子女利益。

3、協議離婚前書寫的有關房產歸屬保證書是否有效?該保證書中關於是否離婚以及財產分割方式的內容,一般不受法律支持,但該保證書中一般會有對方對自己所犯過錯的自認。你方可以此要求對方賠償你方的損失。

4、而對於婚內的忠貞協議,法院針對婚內出軌行為,一般很少單獨認定精神損失,只是在離婚的財產分割時對過錯方少分財產,即使判決支付精神撫慰金,也是基於婚內過錯,而不是婚前或婚後的此類協議。

另外「婚內保證書」,它的存在僅僅是象徵意義的「君子協定」。如當事人想以此在離婚訴訟中爭得任何主動,靠保證書是無法辦到的,還要依靠各類合法取得的證據才能真正實現。此外,在法庭上如何舉證證明另一方做了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比如,是否有婚外性行為。聊天記錄、電話清單、書信往來、目擊一同進入房間、一夜未歸等都不能直接證明有婚外性行為的發生。收集相關證據尤為重要,不要指望對方當事人在法庭上尊重客觀事實,承認自己先前的行為,而是要自己在庭前做好充分的調查取證工作,用證據而不僅是言辭來證實對方違反了約定的義務,這樣,才可能取得勝訴。

律師建議:無過錯方在要求對方書寫此類「保證書」時,應當要求對方首先對所犯過錯的具體情況作出適當的書面承認,特別是那些依法不適合撫養孩子的過錯,更要表述清楚,絕不能一帶而過。同時,對於「放棄財產」之類的承諾,要明確具體,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和分歧。條件許可時,也可以採用「財產約定書」的形式,將共同財產直接轉化為個人財產,並辦理財產過戶、更名等相關法律手續。更多訴訟問題可加我:pzm2008911律師教你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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