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族婚姻里的特別婚姻:收繼婚制、入贅婚姻和同姓不婚都是指哪種?

漢族婚姻習俗嚴格按照六禮而來,但是其中也出現了許多特殊的情況。

1、收繼婚制

收繼婚制又稱為轉房婚、西方又稱為利未婚。一種是指女性在丈夫死後嫁給其兄弟的行為、習俗或法律,廣義的轉房婚也包括改嫁給夫家其他男性,例如亡夫的叔、伯、兒子(女方的親生子除外)、侄、甥等的情況稱為夫兄弟婚;也包括男子續娶姐妹的婚俗妻姊妹婚。

婚禮

多數是兄弟亡故收其寡妻為已妻,包括兄收弟媳和弟收兄嫂。個別亦有子收庶母(父妾)為妻者。民間,兄收弟妻、弟繼兄妻相習成風,直至近代。在盛行買賣婚姻的社會中,貧者無力娶妻,故有鰥寡兩相將就之事。明、清法律禁止收繼兄弟之妻,但民間實際上並不遵行。

2、入贅婚姻

入贅婚姻,即指男女結婚後,男到女家成親落戶的情形,這種婚姻多是女家無兄無弟,為了傳宗接代者招女婿上門。舊社會有一種陋習,男到女家成親落戶要隨女家的姓氏,被稱為「倒插門」,「小子無能更姓改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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贅婿

中國傳宗接代的思想是入贅的主要原因,入贅俗稱招婿,它是男方到女方家入戶,孩子隨母姓。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入贅婚姻中的男人可能要承受更大的壓力,付出更多的努力。

3、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漢族傳統的婚姻禁忌。指同一姓氏的男女不得通婚。先秦至兩漢的倫理和法律都反對同姓通婚。

百家姓

同姓不婚始於中國西周初期,是周人實行族外婚時遺留下的規定。 春秋時,人們對同姓婚配會造成後代畸型及不育已有進一步認識,但同姓婚配仍在貴族中時有發生。戰國后,以氏為姓,漢代以後,姓氏不分,因而同姓不婚多有不禁。至唐代,對同姓婚又循古制,予以禁止。宋、元亦依唐律,同姓為婚干杖而離之。明、清時地域更大,人口眾多,早成為以地域為基礎的社會,取代了原先以血緣為基礎的氏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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