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結婚違法嗎?

在我國一些偏僻的地區仍存在著近親結婚的舊習俗,認為這是「親上加親,不斷親緣」。近親結婚所帶來的危害是相當大的,主要是增加了下一代遺傳性疾病發生的機會。其實,世界各國都對近親結婚作了不同限度的禁止,那麼我國關於近親結婚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近親結婚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哪些近親禁止結婚

我國禁止結婚的血親範圍可以分為兩大類:

(一)真系血親

即父母和子女之間;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之意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和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之間。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6條第四款規定,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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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包括兄弟姐妹之間、堂兄弟姐妹之間、表兄弟姐妹之間,叔伯與侄女之間、姑媽與侄子之間、舅父與外甥女之間、姨媽與外甥之間。

根據婚姻法,直系親屬,三代以內的旁系親屬結婚的,屬於無效婚姻,法院直接判決無效。

三、擬制血親間可否締結婚姻

我國《婚姻法》規定,養父母和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因此,不同輩分的擬制血親間也不應結婚。另外,從養子女和受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利益來看,禁止擬制血親之間通婚,也可以防止養父母或繼父母利用撫養和被撫養的關係逼婚,損害下一代的利益。

四、近親結婚的無效婚姻,法院如何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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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9條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可以提前上訴。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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