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麻將多少錢算賭博?

打麻將是老百姓的娛樂方式之一,但是很多人打麻將時提心弔膽,害怕稍有不慎,麻將娛樂變成了麻將賭博而受到處罰,甚至構成犯罪。那麼打麻將多少錢才算賭博呢?麻將娛樂和麻將賭博兩者之間的界限在哪?接下來友恆律師為你解答疑惑。

2017年5月17日,全國首例「麻將政協提案」獲武漢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回復。按照回復意見,結合相關法律規定,「麻將娛樂」與「麻將賭博」的界限如下:

  一、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備註:不論賭資大小)。

  二、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參與者不滿十人,區分不同情形予以裁量和處罰:

  (一)人均賭資不滿1000元的,屬於「麻將娛樂」,不予處罰;

  (二)人均賭資1000以上不滿3000元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三)人均賭資3000以上不滿5000元的,處5日以下拘留;

  (四)人均賭資5000元以上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此前,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由此可見,武漢市公安局對麻將賭博的賭資規定是1000元以上,人均賭資不滿1000元,就不算賭博。

  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參與的人數是有限定的,不能滿十個人。如果參與人數滿十個人或者十個人以上,人均賭資即使在1000元以下,也有可能涉嫌賭博,要受到行政處罰,甚至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對賭博犯罪的規定是: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屬於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以上就是關於麻將賭博的處罰及犯罪的相關知識,公民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是不以賭博論處的。公民平時及時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多留意最新法規的動向,不觸碰法律的底線,才能收穫更愉悅的娛樂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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