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考試中公文處理中的常見錯誤[公務員考試]

一、人名、地名、引文欠準確 1、人名不用全名。在執行職務所定的任務或反映身份時,採用「單位+職務+姓名」的方式,但如果說「市委書記×××同志」就不規範,因為前面有了單 位、職務,後面就再寫「同志」就顯多餘;姓名前面如果沒有冠以單位與職務的, 應在姓名後面加「同志」二字。

2、地名不用全稱。為了便於查找,地名的前面應冠以省、市(洲)、縣市 區、鄉鎮(街道)、村名。縣名的前面只冠省名就行了。以地名取名的市轄區, 在省內行文,區名前面可不冠市名,向全國行文,區名前面應當冠以省名和市名, 但以方位取名的市轄區如東城區,無論何種情況,區名前面必須冠以市名。

3、引文不準確。如引用湘工辦發〔2012〕16號文件時,常見的引用錯誤是 先引發文字型大小再引公文標題。正確的引用是先引公文標題再引發文字型大小,因此引 用湘工辦發〔2012〕16號文件應這樣引用「《關於××××的通知》(湘工辦 發〔2012〕16號)」。在公文中引用其他文件、書刊和領導講話中的文字,一 定要查對原文,包括發文字型大小、刊號、每一個文字與標點符號等,都要做到與原 文完全一致、準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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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不合規範

1、「30%-40%」寫成「30-40%」,前一個數字省掉了百分比;「5萬元-10 萬元」寫成「5-10萬元」,前面一個數字省掉了萬元;「七上八下」寫成「7 上8下」。公文中的成文日期、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在詞、片語、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數的數字不得使用阿拉伯數字,均應使用漢字, 其他數字應使用阿拉伯數字而不得用漢字。

2、質量(重量)單位用斤、市斤、兩、錢,而不用千克(kg)、噸(t)、 克(g)、毫克(mg);長度單位用里、尺、寸、公分,而不用千米或公里(kw)、 米(m)、分米(dm)、毫米(mm);功率單位用馬力,而不用千瓦(kw)、瓦(w);體積(容積)單位用公升、立升,而不用升(l)、毫升(ml)、立方米、 立方厘米;電量單位用度,而不用千瓦時(kwh);土地面積單位用畝、分、厘、 平方尺、平方丈,而不用平方米(㎡)、公頃(hm)、平方公里(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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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據公文法規的規定,公文標題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 使用標點符號。但在有些特定情況下,公文標題中仍需要使用諸如引號、頓號、 括弧、破折號等標點符號,使表意更加清晰嚴密。實踐中,使用不夠規範、隨意 性強主要表現在:聯合行文的標題,在並列的發文機關名稱之間不加頓號;出現 縮略語和具有特殊含義的詞語時不加引號;批轉法規性文件不加書名號,而使用 引號,或者不是法規性文件卻加書名號;對公文內容成熟程度的限制性詞語置於 書名號之外,等等。例如:《××批轉〈××關於××的計劃〉(討論稿)的通 知》中,「討論稿」是對該項工作計劃內容成熟程度的限制,與「計劃」標題同 為一個整體,不可分割,書寫時應置於書名號之內,即應寫成《××批轉〈×× 關於××的計劃(討論稿)〉的通知》。

4、文內使用非規範化簡稱先不用全稱並註明簡稱。如:第一次使用「婁博 會」時用簡稱,而不是使用「青春婁底·湘中之光經貿博覽會」這一全稱;使用 國際組織外文名稱或其縮寫形式在第一次出現時不註明準確的中文譯名,像第一 次使用「WTO」時,應註明中文譯名「世貿組織」。

三、公文標題處理不規範或欠妥當 1、濫行省略。表現為過於追求標題的簡潔而濫用省略,致使公文標題「缺肢少臂」。例如,在《關於增加職工福利待遇》這樣一個標題中,該公文究竟由 哪個單位制發,屬哪一類文種,均不清楚。正確的做法是,在介詞「關於」前冠 以發文機關名稱,在「待遇」之後添加公文文種,改為《××市人社局關於增加 職工福利待遇的通知》。

2、文種混用。主要表現為請示與報告不分、決定與決議相混、公告與通告 濫用以及把決議與紀要等同等等。「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決定」 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與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 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紀要」 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 者法定事項,「通告」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如有 一份公文《××縣總工會關於房產處置的緊急報告》,該標題就混混淆了「請示」 與「報告」兩個文種的界限,因為從行文要求上看,「請示」需要上級機關明確作出批複,而「報告」則未必。該公文所述內容是需要上級總工會就其××縣委 縣政府要求××縣總工會房產進行整體抵押一事作書面答覆,用「報告」文種顯 然是錯誤的,應當改為《××縣總工會關於房產處置的請示》。至於有的使用《××關於××的請示報告》,將「請示」與「報告」合二為一,就更是錯上加錯。 3、疊床架屋。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公文標題中的「發文機關」要素因省略不當而造成重疊。例如《中共××局黨委關於××的通知》,「中共」是 「中國共產黨」的簡稱,再在後面出現「黨」字,顯屬不當,正確的寫法是「中 共××局委」。二是公文標題中的「文種」要素因轉發或批轉環節過多而造成重 疊。如《××市總工會關於轉發省總工會關於轉發〈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這一標題中,介詞「關於」重複出現三次,「轉發」 之前加介詞「關於不符合語法習慣,文種「通知」也重複表述。依轉發性通知擬 制的慣例,只需保留公文發源處的一個文種即可。因此,該標題應改為《××市 總工會轉發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的通知》。三是公文標題中的「事由」 部分因強調錶述而造成重疊。例如《××市總工會關於申請購買公車的請示》, 「請示」文種即已明顯蘊含向上級「申請」之意,「事由」部分再用「申請」一 詞純屬多餘,應刪除,即應改為《××市總工會關於購買公車的請示》。再如《××市總工會關於報送2010年工作計劃的報告》,亦屬此類。

其他一些常見錯誤 秘密程度:公布性、普發性公文,如通知、通報、公告、通告等文種沒有秘密程度。

發文機關標識:如「××市人民政府文件」中「××市人民政府」要與標題中 出現的發文機關以及落款中的成文單位保持一致。

發文字型大小:如「國發〔2010〕1號」中要注意機關代字「國發」、年份「〔2000〕」、 序號「1號」數序不能顛倒;年份要用「〔〕」不是「[]」、也不是「()」, 且年份要寫四位數,不能「2010」寫成「10」;序號「1號」不能寫成「第1號」、 也不能寫成「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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