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貨款莫做荒唐事

9月22日,我們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就案件而言似無新奇之處,但原告陳某為討取貨款,情急之下做出了許多荒唐事,令人啼笑皆非。我也有意藉此案例,呼籲讀者不惟有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更能知曉如何正確的行使和運用法律,免得做出許多荒唐事,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2007年,章某承建本村道路建設工程,於陳某處購沙石若干,施工完畢,下欠陳某1.4萬餘元貨款未付,遂出具欠條一張,落款人為章某。事後,陳某數次討要無果,幾番周折,2012年7月,章某重新出具欠條,貨款改為1.5萬元,落款人改為XX農業發展公司。原來,章某見陳某數次上門催款,心中大為厭煩,便想通過增加貨款金額的辦法再拖上一段時間,陳某當時也發現落款人更改了,心中隱隱有所擔憂,但轉念一想,公司總比個人償還能力強,何況章某依然是公司的老闆,新賬舊賬都得他還,總不能不認帳吧,況且章某還增加了貨款金額,自己也不好意思再多說什麼,最終認可了這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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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該公司成立於2010年,法定代表人為章某,為沙石買賣合同生效之後成立的公司,而後陳某恐章某再次失信,找到原貨物經手人李某,請求協助收取貨款。李某為章某在修建村裡道路時雇傭的收取沙石的工作人員,后成為XX農業發展公司的員工。陳某幾番懇求,李某不勝其擾,心想章某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而且自己與章某平素私交甚篤,這點面子章某還是要給自己的,便有了幾分把握幫陳某討回貨款,遂於上述欠條上籤下自己的名字,以示願意協助催討貨款。2015年,章某涉嫌詐騙罪被依法批捕羈押。至此,陳某叫天天不靈,叫地地不應。無奈之下,陳某一紙訴狀,將章某及李某一同告到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償還1.5萬元。

我們先來梳理一下本案法律關係的演變。2007年的沙石買賣合同中及欠條中,章某為付款義務人,也是沙石的買受人。陳某為沙石的出賣人,也是收取貨款的權利人。在2012年的欠條中,陳某依然是債權人,不過債務人是誰,可就不能一而概之了。此處需要引入一個法律概念和術語,叫合同義務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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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合同義務的轉移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同關係是產生在相互了解的基礎上,在訂立合同時,債權人一般要對債務人的資信情況和償還能力進行了解,而對於取代債務人或者加入到債務人中的第三人的資信情況及履行債務的能力,債權人不可能完全清楚。所以,如果債務人不經債權人的同意就將債務轉讓給了第三人,那麼,對於債權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不利於保障債權人合法利益的實現。(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在本案中,如果章某非惡意在先,那麼章某可能因合同義務的轉移而不再承擔付款義務,且該債務轉移因經陳某同意,XX農業發展公司將成為新的付款義務人。綜上,我們可以看出,陳某的角色始終未變,一直是債權人,但是債務人是誰則可能會發生變化。另值得一提的是李某,自始自終都是個局外人,怎奈一時大意,過高的估計了自己的能力和地位,承諾了超出自己能力範圍的事項,竟還將自己的名字簽上欠條,遭此飛來橫禍,白白給自己惹來一場官司。

案情到此已經明了,辦案法官對各方當事人闡明法理、曉以利害后,最終陳某坦言,當時章某更改欠條時,自己為貪蠅頭小利而做出荒唐事,現在悔之晚矣。欠錢一事也確實與李某無關,其本意也並非讓李某承擔責任,只是平日常見章、李二人稱兄道弟,便覺得李某能幫自己要回欠款,於是想出了通過將李某告上法院來給章某施加壓力的「高招兒」,進而順利拿到貨款,現在想想懊悔不已。李某則說,好人當不得,好人不好當。章某多次表示,並非存心拖欠,實在是周轉困難,自己一定想辦法儘快解決,減輕自己的罪過,爭取司法機關寬大處理。

事已至此,作為辦案法官的我想說,相比於陳某為討要貨款而為的魯莽舉動,我們完全可以有更有效和穩妥的方式,例如合同明確約定同時履行,再如擔保措施,又或者申請人民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等等,終究好過自以為的「明智之舉」。我也最想對老李說一句,好人從來都不好當,重要的是我們也不要當「爛好人」,超出自己能力的事還是謹慎而為,量力而為吧,免得誤人害己。在此希望各位生意人士在商業往來中,恪守本分,珍視名譽,秉承誠信,共創共贏。 (作者:興平市人民法院 肖志遠)

運營人員: 趙穎 MX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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