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當餐飲店,「餐飲具監督抽檢不合格,要面臨處罰」

餐飲具是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工具、設備。其法律定義為「 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一百五十條第六款)。其法律屬性是食品相關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第三項)。

餐飲具是微生物、化學污染物的傳遞介質,其安全性直接關係食品安全。因此必須強化日常監管和監督抽檢。

那麼,針對餐飲具監督抽檢不合格的處置、處罰。筆者分時段做法律上的探討:

一、標準的檢測指標和法律地位演變

2017年4月18日前,餐飲具監督抽檢執行《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GB14934—1994),主要檢測指標為:遊離性余氯、烷基(笨)磺酸鈉、大腸菌群、致病菌。依據食安法規定,該標準是否是食品安全標準存在爭議。2017年4月19日起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GB14934—2016),明確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原主要檢測指標緻病菌修改為沙門氏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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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處罰探討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主要調整餐飲環節不對餐飲具進行消毒和使用未經消毒餐飲具的行為,沒有涉及餐飲具消毒不合格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該條涉及到「清洗消毒不合格」,因此筆者認為,由於《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GB14934—1994)是否是食品安全標準存在爭議。2017年4月18日前,針對餐飲環節初次餐具監督抽檢理化指標、微生物指標的不合格可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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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因此,筆者認為,2017年4月19日以後,由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GB14934—2016)的實施,明確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針對餐飲環節餐具抽檢理化指標、微生物指標的不合格,應當認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進行處罰。

運營人員: 唐駿 MX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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