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者起訴單位「私貸公用」

法院:單位涉嫌刑事犯罪,應由公安機關處理

用人單位要求求職者以個人名義通過貸款軟體貸款交納培訓費,聲稱可以退還卻遲遲不予兌現——

□ 本報記者 張喬

不久前,省會的王偉(化名)與河北某科技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工作一段時間后發覺被騙,遂向石家莊市長安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與用人單位河北某科技公司勞動合同終止並支付原告的工資、保險金、交納的培訓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8000元。法院審理后駁回原告起訴。這是怎麼回事呢?

案情:原告入職后交納培訓費,被告承諾返還卻無下文

2017年5月,原告王偉應聘成為被告河北某科技公司員工,約定從事維護專員一職,約定工資為每月人民幣5000元。被告要求原告參加培訓,並交納培訓費。此培訓費用須由原告以個人名義向「分期樂」「拍拍貸」「螞蟻借唄」等借貸軟體進行貸款等方式取得。被告承諾此培訓費會分12期,以工資形式返還原告,同時支付相應利息。之後,原告發現培訓費用與公司勞動內容完全不相干,並且其工資被拖欠,遂於2017年9月向石家莊市長安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被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原被告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不在管轄範圍內。原告隨後向長安區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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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被告控制使用由原告貸款所得培訓費用,已涉嫌犯罪,應由公安機關處理

長安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偉與被告河北某科技公司雖簽有一年的書面勞動合同書,約定崗位為維護專員,同時承諾月薪為5000元,但原告等人實際進行的是網路軟體地推工作,與維護專員崗位無關;原告雖進行了培訓,但培訓內容與工作內容無關,由此可見,被告並無履行該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

原告王某等65人入職時均需交納6000元或者12000元不等的培訓費用,該費用由原告按照被告公司主要負責人艾某的指示,以個人名義向「分期樂」「拍拍貸」「螞蟻借唄」等借貸軟體進行貸款等方式取得。上述款項前期直接支付給石家莊市某培訓學校,後期直接支付給被告。被告承諾該培訓費實際系以原告名義進行借貸,後期將以工資的形式分期支付給原告,但其主要負責人僅以個人名義向原告支付少量款項后便不再支付,現已失去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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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被告短期內招聘大量員工,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許諾高薪的形式,讓原告等多人以個人名義為其貸款,被告主要負責收取培訓費的工作人員在收取培訓費后,未能按約定定期足額返還每月應支付本息,已形成眾多原告實際自己償還部分本息,被告主要負責人控制、使用大量資金的客觀事實,其行為已涉嫌犯罪,應由公安機關處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提醒:求職者簽訂合同須審查合同內容,要警惕「私貸公用」

主審此案的法官在此提醒,求職者應當慎重選擇工作單位,避免上當受騙;同時要與用人單位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認真審查合同內容,警惕勞動合同中不公條款,抵制用人單位違法約定。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如遇單位要求「私貸公用」,作為員工一定要謹慎行事,因為一旦出現糾紛,個人將承擔相關風險。

運營人員: 靳美晨 MZ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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