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綱目》藥物分類法是五行與自然屬性分類的混合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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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認為,歷代本草書籍關於藥物的分類體系有三種:①將藥物分為上、中、下的三品分類法;②按藥物的自然來源如草、木、蟲、獸、魚等的自然屬性分類法;③混合使用上述兩種方法的二重分類法。

對於《本草綱目》的藥物分類法,學術界大都認為是「從無生命到有生命、從簡單到複雜、從低等到高等的分類方法,大體與自然界發展的客觀實際相符合……與現代植物學相符合。把動物分成蟲、鱗、介、禽、獸五部,最後和人部銜接起來,這基本上是按照動物由低等到高等的進化順序加以排列的,大體上符合現代關於動物由單細胞至多細胞,由無脊椎動物至脊椎動物的進化觀點」[1];「在『從賤至貴』『從微至巨』的總體原則下,以『振綱分目』『析類區族』的方法對本草進行了新的分類,明確地將藥物分成無機物、植物、動物三大層次,並將人和動物區分。這一新的分類法,揭示了自然界從無機物到有機物、從無生命到有生命的自然進化過程。其所體現的生物進化思想比進化論的創立者達爾文要早近300年」[2]。其實,這些說法不僅未能窮盡李時珍之本意,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曲解了其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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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草綱目》「火部葯」說起

《本草綱目》第六卷為「火部」,收載了燧火、桑柴火、炭火、蘆火、竹火、艾火、神針火、火針、燈火、燈花、燭燼11種在李時珍看來可以稱之為「藥物」的物類。綜觀這11種「火部葯」,大致可以分為三類:①熬煮藥物之火,如桑柴火、炭火、蘆火、竹火;②灸焫之火,如艾火、神針火、火針;③日常民生之火,如燧火、燈火、燈花、燭燼。嚴格意義上,可以稱之為藥物者只有燈火、燈花、燭燼3種[3]。

將「火」作為藥物分類的獨立部類,是李時珍的一個發明和創造,是《本草綱目》之前的本草書籍所未有的。正如李時珍所說:「水火所以養民,而民賴以生者也。本草醫方,皆知辨水而不知辨火,誠缺文哉。」鑒於「古先聖王之於火政,天人之間,用心亦切矣,而後世慢之」的狀況,於是「撰火之切於日用艾焫者,凡一十一種,為火部」。不僅如此,11種「火部葯」中,只有燈花取自《本草拾遺》,其他10種都是第一次收入本草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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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閱讀《本草綱目·火部》還會發現,其結構與全書「諸品首以釋名,正名也;次以集解,解其出產、形狀、採取也;次以辨疑正誤,辨其可疑,正其謬誤也;次以修治,謹炮炙也;次以氣味,明性也;次以主治,錄功也;次以發明,疏義也;次以附方,著用也」的體例有著顯著的不同。首先,為了進一步解釋何以將「火」單獨列為一類,李時珍特意撰寫了《陽火陰火》一節,這是《本草綱目》其他各部體例所沒有的;其次,11種「火部葯」全然沒有氣味記載,有的所謂的葯(如燧火)甚至沒有主治內容;最後,《火部》論述最多的是「集解」和「發明」,李時珍廣泛收集了經史子集百家的有關資料,這些內容與其牽強地說是本草之學,倒不如說它是儒家格物考證之學更為確切、更為合理、更為妥當。

《本草綱目·火部》上述這些與全書相比顯得十分突兀和另類的地方,不得不引發我們思考這樣一個問題:李時珍將「火」獨立列為一類的真實用意到底是什麼呢?

《本草綱目》藥物分類法是五行與自然屬性分類的混合體

李時珍在《本草綱目·凡例》中說:「舊本玉、石、水、土混同,諸蟲、鱗、介不別,或蟲入木部,或木入草部。今各列為部,首以水、火,次之以土,水、火為萬物之先,土為萬物之母也。次之以金、石,從土也。次之以草、谷、菜、果、木,從微至巨也。次之以服、器,從草、木也。次之以蟲、鱗、介、禽、獸,終之以人,從賤至貴也。」這就是諸多學者力倡在李時珍的分類方法中有著「從微至巨」、「從賤至貴」的所謂生物進化論思想的主要依據之所在,但通觀全書,我們就會發現李時珍是按照水、火、土、金、木這樣一條高於其他11部的五行分類法為主線來分部的。

如位列16部之首的「水部」,「舊本水類共三十二種,散見玉石部」,李時珍認為「水為萬化之源,土為萬物之母」,「然則水之性味,尤慎疾衛生者之所當潛心也」,故特將「水之關於葯食者,凡四十二種」集為1部,殿於篇首。將「水部」單獨列為一類與緊接下來的「火部」一樣,都是李時珍首開其端的。「土部」亦然,「舊本三十九種,散見玉石部」,但瀕湖先生認為「土者五行之主」,「其為德,至柔而剛,至靜有常,兼五行生萬物而不與其能」,為了構建他的以五行為框架的本草分類體系,遂「集土屬六十一種為土部」。雖然《本草經集注》、《新修本草》、《證類本草》都設有「玉石部」,舊本「共二百五十三種」,為使人清晰地認識到他的本草分類方法是以五行為架構的一種嶄新體系,遂「併入二十八種,移三十二種入水部、三十九種入土部、三種入土器部、一種入介部、一種入人部」,「集其可以濟國卻病者一百六十一種為金石部」。將「木」作為藥物分類的獨立類別,始自《新修本草》,是按藥物的自然屬性而設立的一個部類。《本草綱目》的「木部」,表面看去,似乎也是如此。實則不然,李時珍在「木部」的前言中開宗明義就指出:「木乃植物,五行之一。」一語道破了其實質。並且進一步說:「喬木苞灌,根葉華實,堅脆美惡,各具太極。」於是將「舊本木部三品,共二百六十三種」,「併入二十五種,移一十四種入草部、二十九種入蔓草、三十一種入果部、三種入菜部、一十六種入器用部、二種入虫部,自草部移入二種,外類、有名未用移入十一種」,「是為木部,凡一百八十種」。

綜上所述,《本草綱目》設立水部、火部、土部、金部、木部,顯然是在五行學說的影響和啟示下,將之運用於本草分類之中,並成為其主要框架體系的。水、火、土、金、木的排列順序,既不是五行相生的順序,也不是五行相剋的序次,這又是李時珍的另一高明之處。不僅如此,李時珍也深知僅僅利用五行,是不能將眾多的藥物品種分成一個「物以類從,目隨綱舉」的分類體系的,於是他又將「木」這一包含了本草學全部植物葯的部類,進一步細分為草、谷、菜、果、木四部,並將「雖屬尾瑣,而倉猝值用,亦奏奇功」的「服帛器物」,「集其可備醫用者,凡七十九種,為服器部」,「從草、木也」。早在《荀子·王制》中就有云:「水火有氣而無生,草木有生而無知,禽獸有知而無義,人有氣有生有知亦且有義,故最為天下貴也。」也就是說,草、谷、菜、果、木、金、石等植物葯和礦物葯可以歸屬於五行之中,但禽獸和人與之有著不同的特性,理應另立門類,遂單獨設立蟲、鱗、介、禽、獸、人部。

在每一部類之下,再按照其自然屬性進一步分類,如水部分為天水、地水2類;金石部別為金、玉、石、鹵石4類;草部厘為山草、芳草、隰草、毒草、蔓草、水草、石草、苔類、雜草、有名未用10類;谷部劃為麻麥稻、稷粟、菽豆、造釀4類;菜部甄為葷辛、柔滑、蓏菜、水菜、芝栭5類;果部類為五果、山果、夷果、味、蓏、水果6類;木部分為香木、喬木、灌木、寓木、苞木、雜木6類;服器部析為服帛、器物2類;虫部別為卵生、化生、濕生3類;鱗部厘為龍、蛇、魚、無鱗魚4類;介部劃為龜鱉、蚌蛤2類;禽部訂為水禽、原禽、林禽、山禽4類;獸部析為畜、獸、鼠、寓、怪5類。

總之,《本草綱目》藥物分類法的實質是五行與自然屬性分類的混合體,通過上面的論述應該得以澄清了。實際上,在《本草綱目》一書中,舉凡四氣五味、升降浮沉、歸經、藥物功效等的解說,處處都是運用陰陽五行來說理立論的。限於篇幅,茲不贅述。

參考文獻

[1]宋大仁.古代醫藥百科全書《本草綱目》[J].辭書研究,1982,(2):107.

[2]歐陽建軍.從《本草綱目》分類法看李時珍的創造性想象[J].湖南中醫學院學報,1992,(4):3.

[3]李建民.火之為葯——《本草綱目·火部》考證.引自袁行霈主編.國學研究·第九卷[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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