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公估人監管規定出台 推動保險中介市場規範健康發展

【記者 趙廣道 馮娜娜】全面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再進一步。2月9日,中國保監會正式印發《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規定將於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共8章109條,對保險經紀人市場准入、經營規則、市場退出、行業自律、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更加全面和詳細的規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共8章111條,從經營條件、經營規則、市場退出、行業自律、監督檢查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明確了經營保險公估業務備案的要求和程序,規範了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執業要求,並在強化自律管理、嚴格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新的制度安排。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的發布是中國保監會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的重要舉措。該規定的發布落實了《資產評估法》機構設立的相關要求,強化從業人員的資質管理,突出了行業自律的重要性,進一步明確保險公估機構的法律責任,實現了保險公估由業務許可向業務備案轉變,對規範經營保險公估業務具有里程碑意義。」對於規定的印發,民太安保險公估集團董事長楊文明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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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振奮人心!」美臣保險經紀集團董事長閻國順在接受《中國保險報》記者採訪時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在他看來,《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以嚴監管為重心,明確了一系列門檻和要求。在此之前,監管方面對保險經紀的要求相對模糊,但《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從股東、高管、資格准入等方面都提高了要求,同時還提高了處罰力度,將有力地規範保險經紀業務、防範風險,維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合法權益。

「《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真正意義上營造出高標準、嚴處罰的行業發展環境,讓所有保險經紀從業人員都能感受到自己從事的工作是有身份、有門檻的,不再是什麼人都可以進入的行業了。」閻國順說。

中怡保險經紀相關負責人認為,《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體現了對保險中介機構合規經營、誠信經營、穩健經營的監管趨勢,強調中介機構應該加強風險管控;而且,上述規定也有助於提高行政監管效率。具體來看,在機構(包括分支機構)的設立條件上,對不得成為股東的要求更為嚴格;保險經紀公司新設分支機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條件更為嚴格(如:保險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最近1年內未引發30人以上群訪群訴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最近2年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存在運營未滿1年退出市場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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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在機構的監管上更加嚴格,《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在對高管以及從業人員的管理上也更趨嚴格。比如,規定提高了保險經紀人高級管理人員必須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等;規定了更為嚴格的高管兼任的限制和臨時負責人的要求,對從業人員的任職條件更為嚴格。另外,對業務規範經營的要求也明顯提高,比如,進一步提高業務檔案的保存規範和客戶告知書披露要求。同時,強調了風險管控,對再保業務提出新的規範,尤其是直保業務和再保業務之間設立防火牆,要求再保險和直接保險業務隔離,避免利益衝突;設立獨立客戶資金賬戶和獨立傭金收取賬戶,註冊資本金按有關規定託管;取消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及保證金繳存的上限,強調業務規模和風險防控應匹配;還要求與保險公司就投保信息保密、合理使用、解付保險費、支付傭金的時限和違約賠償責任等事項予以約定。在處罰方面,《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明確提高了行政處罰力度,尤其是對主要責任人的處罰,督促合規經營。

兩項規定的出台對設立分支也提出更高要求。比如,經紀公司方面,除最低註冊資本要求調整外,要求應當先設立省級分公司。公估公司方面,規定明確,合夥形式的保險公估人,應當有2名以上公估師;其合伙人2/3以上應當是具有3年以上從業經歷且最近3年內未受停止從業處罰的公估師。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人,應當有8名以上公估師和2名以上股東,其中2/3以上股東應當是具有3年以上從業經歷且最近3年內未受停止從業處罰的公估師。在接受採訪的多位經紀和公估人士看來,上述規定對於此前已設立的中介機構(經紀和公估),都是不小的挑戰。

需要注意的是,《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中第一百零八條提到「本規定施行前依法設立的保險公估人繼續保留,不完全具備本規定條件的,具體適用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中第一百零六條提到,「本規定施行前依法設立的保險經紀公司繼續保留,不完全具備本規定條件的,具體適用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上述受訪者也表示,新規體現了合規經營和穩健經營的基調,嚴監管、高要求無疑會讓擁有牌照的從業者更加珍惜羽毛,促使保險中介從業主體更專業化,提升保險中介機構信用度,也有利於推動保險中介市場長期規範健康發展。

運營人員: 靳美晨 MZ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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