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建房,小產權購置合同無效,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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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價格的關係,很多人也會去購買小產權房,買小產權房的時候也會與開發商或賣家簽訂買賣合同。很多人認為自己拿了買賣合同后就有好的保障,但是小產權房買賣合同認定無效后怎麼辦?

A。《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B。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及案件的處理原則問題》,明確在合同無效的原因方面,出賣人負有主要責任,買受人負有次要責任;在合同無效的處理上,應全面考慮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損失兩方面因素,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避免認定合同無效給當事人造成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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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小產權房」一律無效。對於「農民房」、「農民安置房」的買賣合同,原則上認定無效。因此,希望購買前多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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