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和當事人哪個罵街更專業?

一些律師不知道在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居然會想出在上訴狀中寫出辱罵法官的話······前有南京律師封某因在民事上訴狀中以「狗屎」、「垃圾法官」等詞語辱罵法官,被秦淮區人民法院認定為妨害民事訴訟,處以5萬元罰款,在朋友圈中被刷屏,今天又有海南律師因同樣的問題被罰10萬。具體請看海南二中院的處罰決定。2018年1月16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南二中院)作出《決定書》,認定律師朱達人嚴重妨害司法訴訟秩序,對其罰款10萬元,限於2018年1月22日前交納。

海南二中院在審理詹某等8人與海南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及海南某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清算組合同糾紛系列案中,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朱達人作為詹某等8人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在其撰寫的《民事上訴狀》中,多處使用侮辱、誹謗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員的言辭,如:「法官夥同不法分子偽造證據進行虛假訴訟。一審法院的不當行為是涉嫌利用審判權夥同不法分子侵吞國有資產的犯罪行為」,「一審法院濫用審判權、徇私枉法作出的枉法裁判」,「一審法院為了達到侵吞國有資產的目的,公然利用審判權篡改事實、瞞天過海」等。海南二中院二審時,合議庭法官閱卷后發現,上訴狀中有謾罵和人身攻擊之辭,通知朱達人並告知其進行修改,朱達人明確表示,所有上訴狀均為其本人所寫並拒不修改,同時還宣稱二審案件承辦法官「枉法裁判、是該犯罪集團的一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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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庭審中,朱達人在其提交的《審判長迴避申請書》中,直接侮辱、誹謗「審判長在系列案件的審理活動中存在徇私枉法,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違法犯罪情形」;並在庭審筆錄中自行添加「如果法院罔顧事實,利用審判權作為他人謀奪國有資產的工具,法院就是罪惡交易場所。審判長和合議庭就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等字樣。海南二中院認為,朱達人身為執業律師,在作為案件委託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過程中,本應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但其不顧法律規定及律師執業規範,在毫無事實依據證實有關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員在案件審理中具有枉法裁判、以權謀私等情形下,多次公開侮辱、誹謗法院和司法工作人員,詆毀司法工作人員和法院形象,公然藐視和挑戰司法權威司法尊嚴,已嚴重妨害司法訴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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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小編昨天寫過的文章一樣,律師應該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后,應當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來解決訴訟過程中產生的矛盾。律師應當比當事人更加理性、嚴謹。作為執業律師,應當以更高的標準要求自己。對於此類現象我認為應當調查清楚,並研究出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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