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橋區開展「禁放煙花爆竹 讓空氣更清新」主題宣傳

  為貫徹落實《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日前,區環保局、丁字沽街道辦事處在東大樓社區舉辦「禁放煙花爆竹、讓空氣更清新」主題宣傳活動。區人大常委會、區委宣傳部、公安紅橋分局、各街道辦事處相關負責同志及環保網格員代表、社區居民代表參加活動。

  活動現場,出席領導對全區各有關單位以及長期以來對環境保護工作給予大力支持的社會各界環保志願者表示感謝,對我區2017年大氣污染治理工作取得的成績表示肯定。同時,希望大家積極行動起來,從小事做起,從現在做起,從我做起,養成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為建設美麗紅橋,貢獻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社區居民代表宣讀《不燃放煙花爆竹》倡議書,工作人員通過發放《致居民一封信》、春聯、「福」字等禁放宣傳品、小禮物,向市民群眾宣傳煙花爆竹禁放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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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各駐街環保網格員將持續發揮一線環保宣傳職能,走上街頭、深入居民小區開展宣傳、巡查勸導工作。持續發力,將禁燃鞭炮的信息傳遞進轄區每家每戶,使社區居民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充分認識燃放煙花爆竹的危害。號召大家爭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者、踐行者和監督者,充分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從自身做起,提高安全意識和環保意識,共同維護周邊環境,共建安全文明綠色家園。

  小編:小編在此也向大家發出倡儀,在禁放區域堅決不放煙花爆竹,在限放區域嚴格遵守相關規定,過一個綠色清新的新春佳節!

  延伸閱讀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

  (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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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減少燃放煙花爆竹對大氣環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作如下決定:

  一、本市外環線以內(含外環線)地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外環線以外的下列區域或者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橋樑、隧道、電力設施、燃氣設施、加油加氣站、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及其周圍100米的範圍內;

  (四)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旅館、商場、市場、文化娛樂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

  (五)綠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六)港區、自然保護區、產業園區。

  區人民政府在前兩款規定之外,決定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及時間。

  二、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禁止銷售煙花爆竹。

  四、重大節慶活動需要組織焰火晚會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五、本決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部門主管本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負責本決定的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市場監管、民政、教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

  六、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七、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執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給予處分。

  八、違反本決定,在禁止燃放的區域和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九、對違法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決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舉報。對勸阻人、制止人、舉報人打擊報復或者威脅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十一、違反本決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對不履行本決定確定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追責。

  十三、本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的有關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依照本決定執行。

運營人員: 董敏 MZ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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