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勸煙猝死案」,死者為大?你弱你有理?法院不再和稀泥

先來看事實

去年5月2日,醫生楊君(化名)在小區電梯內勸阻一位69歲的老人不要抽煙,兩人隨後發生爭辯,老人因情緒激動突發心臟病去世。老人家屬將楊君告上法庭,索賠40餘萬元。

同年9月4日,鄭州金水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老人確實是在與楊君發生言語爭執后猝死,但楊君的行為與老人之死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故法院根據公平原則酌定楊君向老人家屬補償1.5萬元。老人家屬不服,提起上訴。

楊君說,老人突然離世,他也很難過,即便家屬不索賠,他發自內心也想給予家屬一定補償,但這個補償是出於人道主義的捐贈,不是賠償。「我認為這件事情我沒有過錯!」

今天,河南鄭州中級人民法院駐經開區綜合審判庭二審公開審判。法院駁回了死者家屬田女士的訴訟請求,一審中判決楊先生補償田女士1.5萬元的判決結果也被糾正,一審二審共計1.4萬餘元訴訟費由田女士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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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二審的宣判結果,楊君表示相信法律,同時表示今天宣判后已出於人道主義考慮請律師向對方家屬轉交1萬元。

這鍋背的666

一審判決引用的「公平原則」是個什麼東西?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公平原則」其實在法律上叫做「公平責任原則」,它是一種責任分配原則,其責任分配的依據既不是行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種抽象的價值理念—公平。也就是說,發生了一個損害後果,跟大家都有關係,但是誰都沒犯錯,也不能怪到誰頭上,基於「公平」這個抽象的概念,幫大家把責任分一分。就是俗稱的「和稀泥

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應注意以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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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平責任原則是以公平觀念作價值判斷標準來確定責任的歸屬。但是所謂公平觀念絕不是指平均,而是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受害人所受損害的程度、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由當事人合情合理地分擔民事責任。

2.公平責任原則適用於當事人均無過錯而法律又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如果一方有過錯或第三方有過錯,都不能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3.公平責任原則主要適用於侵害財產權案件,且限於直接財產損害賠償。

4.公平責任原則只有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按過錯責任原則來處理有關案件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才能適用。

《民法通則》規定的侵權責任中,可以適用公平原則的情形有:

1.緊急避險導致他人損害: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 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2.見義勇為導致自身損害:

因防止、 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3.義務幫工導致自身損害: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為什麼說一審判錯了?

我們先引用一段二審判決的原文,然後我來幫大家划重點:

法院認為,楊某勸阻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的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於正當勸阻行為。在勸阻段某某吸煙的過程中,楊某保持理性,平和勸阻,其與段某某之間也沒有發生肢體衝突和拉扯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對段某某進行過呵斥或有其他不當行為。楊某沒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其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本身不會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結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發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的後果是先後發生的,但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楊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前提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且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而本案中楊某勸阻吸煙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結果之間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一審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適用公平原則判決楊某補償田某某15000元,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楊某的勸阻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第二,楊某沒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權的故意或者過時,因此二審法院認為勸阻行為與死亡結果,在法律上沒有因果關係。既然沒有因果關係,那麼根據我們前面說的,適用公平原則的前提是行為與結果之間有關係,但是大家都沒錯,明顯就不符合本案。有沒有因果關係主要是看楊某的勸阻行為是不是在必要的限度內(筆者曾經有直接從電梯里吸煙的人嘴裡把煙拿出來踩滅的經歷,現在想想好后怕啊)。

一審判決作出以後,網上的輿論也是炸了鍋,具體的大家可以搜一下,我就不一一引用了,大家都覺得一審判決有問題,二審判決基本上把這裡面的原理講清楚了。再劃一遍重點:楊某的勸阻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

死者為大?你弱你有理?法院該不該「和稀泥」

最近,《蝸居》的編劇六六,因為發了兩條微博,被網上一群人給懟了,我們來看下66的原文,直接上圖

66的微博截圖

66的微博截圖

坦白的說,筆者並不覺得六六的說法有什麼問題,導師無良使喚學生是一碼事,但是因為伺候老師委屈自殺的,確實也不太值得同情。別說是博士的導師了,筆者讀了兩個研究生,說實話,給導師拎包的機會都是見縫插針搶來的,開了頭條號以後,為了點知名度,有事沒事去大V們那裡蹭個熱度,並不覺得這是什麼丟人或者委屈的事情啊!現實就這樣,不能因為你死了,你就有理!劉德華,周星馳,哪個不是從龍套跑起來的,給人拎包擦車就很卑賤么?你有能耐死,有能耐活出個人樣么?

這些年出現了一些稀奇古怪的現象,明明是狗咬了人,卻不去同情被咬的人,而去人肉和騷擾打狗的執法者;明明是碰瓷,卻害得正常人不得不賠錢;明明是暴走族違法佔道,卻讓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無路可走。至於公交車上打別人的老人,躺地上撒潑打滾呼喊著我弱我有理的逆行行人和自行車就更是數不勝數了。

這裡再引用兩個經典的案例:

第一個案子。說某地一居民聽到陽台上有異響,起床查看,發現小偷並不由自主地猛喊了一聲:「有賊!抓小偷!」結果,小偷慌亂中從陽台上墜落死亡。小偷家屬起訴賠償,法院經調查取證,認為居民使用了獅子吼功夫,連相距200米外的居民都被驚醒,可見力度確實很大(這突然讓我想起自由搏擊挑戰中國武術的梗來了,不知道能不能然更自由搏擊和獅子吼打一場),所以居民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賠償對方2000元。

第二個案子。淮安市漣水縣某建築工地工人,發現工地有小偷。小偷在被追趕過程中跳水溺亡,結果當地司法部門要追究其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檢察官接受採訪時表示,劉飛雖然並非故意,但他的緊追不捨與趙蜢的死有著直接的聯繫。趙蜢在水中呼救時,劉飛負有救助的義務,但他卻未採取任何措施,因此須承擔相應的法

律責任。

作者:金宏偉

來源:知乎

至於更負盛名的「彭宇案」大家可以自行搜索一下,有一句名言流傳至今:「不是你撞的,為什麼你要扶」!在本案的二審判決作出之前,法律給我們的印象一直是「死者為大」人家都死人了,你多少擔點責,人家都死人了,你多少出點錢。而「公平原則」便成了「和稀泥」最好的工具。

當有人抱怨社會冷漠,有人猶豫地上的老人要不要扶,有人琢磨公交車上的小偷要不要抓的時候,我們難道只能歸咎於「社會的冷漠」而不去深究一下原因嗎?而這種「和稀泥」「死者為大」「你弱你有理」的判決,究竟是讓社會充滿了正能量呢還是增加了冷漠的可能,我不說,大家自己感覺吧。

法律究竟想讓我怎麼辦

二審判決好在哪?

我覺得二審的判決很有可能是一個轉折點,目的就在於扭轉之前的局面,引導公眾做正確的事情。當然,這個判決在法學學術上也有很多貢獻,比如法律上因果關係的認定,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等等。更重要的,我認為是:當人們用理性,合法的手段去維護自身利益,他人利益,公共利益時,法律站在遵守規則的人這一邊。同時,強調楊先生勸阻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也是在警告人們,即使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也應當保持克制,冷靜,用合法的手段解決問題。

說一點點我的小期待,也可能是很多人的期待。

我期待有一天,扶起來被撞的老人,如果他說是我撞的要我賠錢,當監控看到我是好心人時,能追究他的責任。

我期待有一天,違反交通規則的行人、自行車、電動車跟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發生事故時,機動車不再「甭管怎麼著你是鐵的,人家是肉的」

我期待有一天,我追小偷,他跳河了,不需要我賠錢。

我期待有一天,小偷趴我家窗戶,我不再猶豫要不要先提醒他抓緊不要掉下去,然後再喊一聲抓小偷。

最後用一句名言來結尾:國無恆強無恆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

期待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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