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用微信支付寶轉賬、發紅包的注意,轉賬問題大集合!

第一個案例:20多歲的小琳在寄送快遞的過程中認識了快遞員小張。小張30多歲,經常來小琳處取送快遞。一來二去,兩個人就熟悉了,也加了微信。認識一段時間后,小張說自己缺錢臨時需要周轉,向小琳借2000元。小琳在微信上給小張轉了2000元。事後,也沒有讓小張補一份借條。說好只是周轉幾天,可小張卻遲遲沒有還款的意思。又過了一陣子,小張非但沒有還錢,還玩起了人間蒸發。小琳向象山法院提起了訴訟。開庭了,小張仍然下落不明,沒法到場。庭審過程中,小琳沒法提供手機上轉賬給小張的原始頁面,只出具了一份微信轉賬截屏的列印件。更麻煩的是,這份列印件上顯示的收款人竟然是一個網名——「重*再來」。因為是網名,沒辦法確認這個網名是否被告小張。小琳提供的微信轉賬截屏列印件雖然能當證據使用但是卻不能孤證定案,鑒於此,法院最終以證據不足駁回了小琳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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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案例:孫先生找到陳翔時,憂心忡忡,兩年來,他陸陸續續通過微信轉賬借給朋友丁先生12萬元,沒有借條。丁先生遲遲不肯還款。陳翔看其微信轉賬記錄,丁先生的微信賬號並非實名,而是一個公司名稱。「是啊,他一直沒有用實名,是不是不能說明我把錢借給他了呀?」孫先生很憂慮,畢竟12萬不是小數目。「當時,孫先生有的也是類似於小琳的孤證,別的證據都沒有。我建議他,要再儘快補充、固定證據。」在陳翔的指導下,孫先生分別在微信、簡訊里給對方發去信息,大致內容是:「丁***,我是***,我在***時借給你,合計***,請你儘快歸還。」慶幸的是,丁先生並不知道孫先生已經打算提起訴訟,也沒有提防。在簡訊和微信上都回復:「有數了。」隨後,孫先生又給對方打去了電話,在電話里進一步確認借貸的事實,並進行電話錄音。「這個案子處理得很順利,從原來的孤證變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最後,孫先生的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到現在,錢也已經基本還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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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案例:「戀人之間的紅包、轉賬很特殊,是贈與還是借貸,雙方往往各執一詞。」陳翔說,從司法實踐來看,被認定為贈與的可能性很大。特別是兩百元及以下的紅包,如果沒有其他證據,通常被認為是用來表達愛意。值得一提的是,戀人間轉賬999.99和1000元的性質往往可能不同,前者因為有特殊含義且不符合借貸習慣,往往被認為是贈與,後者則可能被認為是借貸。何小姐不時會發520元、1314元、999.99元等金額微信紅包、轉賬給男友朱某,並經常附有愛意滿滿的語言。分手后,她認為這1.2萬餘元都是借款,要求前男友償還。法院審結后認定,其中的8304元認定為借款,對一些含有特別含義的轉款和微信紅包不予認定為借款。法院認為,何小姐陸續向朱某微信轉賬,部分金額比較特殊,如999.99元、1314元、520元、999.90元,且有特殊含義附言,這些金額並不是一般借款習慣上的整數,根據生活經驗和借貸習慣,可以推知何某上述轉款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祝福或者愛慕或贈予性質,而非朋友間的借款。而微信轉賬給朱某的3800元、1000元、900元等款項中沒有附言用途,且在微信聊天中,朱某亦承諾部分還款和寫借條給何某,說明朱某向何某借了部分款項亦是認可的,被認定為借貸。

第四個案例:如果支付寶轉賬或者微信紅包、轉賬時,轉錯了怎麼辦?

陳翔提醒,市民一旦發現使用微信轉錯賬后,應立即和對方聯繫或請求平台客服幫助協調,並向對方提出退還誤轉款項的請求。一般情況下,對方核實後會主動還款。如對方拒不退還,事主可以要求對方返還不當得利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此時,當事人要注意保存轉賬記錄、銀行卡明細等證據。關於收取對方錯轉款項的行為,依照民法規定應當屬於法律所規定的不當得利。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也可以提前設置微信轉賬延時到賬功能,可在意識到風險或者錯誤后,撤銷轉賬。具體為:延時到賬的設置:進入微信中的「錢包」;點擊右上角三小點;選擇「支付管理」;點擊「轉賬到賬時間」,根據需要選擇到賬時間。

律師說法:

錢可以在網上轉,借條當面給,別偷懶,紅包、轉賬附言要用好。

現實中微信轉賬金額的來源有兩類:

一是與微信平台綁定的銀行卡,這種方式可以根據相關的微信聊天記錄、銀行的存取款流水記錄形成證據鏈來證明借款事實。

二是零錢提現。一些手機的系統無法顯示轉出轉入對方的昵稱,僅有金額、交易日期、交易號碼及「朋友已確認收錢」字樣。僅憑轉賬記錄根本無從證明已收款的「朋友」是否就是借款人本人。

所以,必須要有微信運營商出具的相關的身份證明信息、或者借款人真人頭像照片、聊天記錄、錄音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必要時還需要進行公證。

因此,建議盡量能採用傳統的借條及銀行轉賬交易的方式進行民間借貸比較靠譜。

「錢可以在網上微信轉賬,借條要當面給。」不要因為麻煩、礙於面子等原因就不寫借條。需要提醒的是,借條最好能附上借款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如果事後有糾紛,有明確的身份信息會好很多。現實中,律師們經常會碰到只有借條上借款人的名字,卻沒有其他信息,借款人卻消失在茫茫人海中難以尋覓的尷尬。

如果礙於客觀情況不方便立書面證據,那也要留心收集、固定電子證據了。生活中,很多人在給對方發微信紅包、轉賬時都會用系統默認的附言,如「恭喜發財、大吉大利」等。「別偷懶,紅包、轉賬的附言功能要用好。」陳翔提醒,如果是通過微信轉賬等借錢給對方,務必在附言欄目里備註好錢款的性質。另外,還可以溝通中再確定對方的身份信息、款項性質,減少後期可能引發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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