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間裡面噪音大導致聽力下降,這種職業病也算工傷,應該得到賠償

根據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第42條的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職業史;(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三)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繫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具體到職業性雜訊導致聽力問題,我國也有專門的國家標準。根據《職業性聽力損傷診斷標準》,職業性雜訊聾是指人們在工作過程中,由於長期接觸雜訊而發生的一種進行性的感音性聽覺損傷。診斷原則指出,該職業病應根據明確的職業雜訊接觸史,有自覺的聽力損失或耳鳴的癥狀,純音測聽為感音性聾,結合動態觀察資料,現場衛生學調查,並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聽力損失,即可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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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如果經診斷,員工確實屬於職業性雜訊導致聽力下降,則應申報工傷。根據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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