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精神病,殺人放火都不怕?精神病不是免罪牌

有些精神病患者作案后,照樣要判刑。能免罪的,可能也免不了「強制醫療」。

「精神病證」只是殘疾人證的一種

「精神病證」,官方名稱叫「殘疾人證」。該證件

不僅部分精神病病人有,聽力殘疾、視力殘疾、肢體殘疾者也有。差別只在於,殘疾類別代碼不同。買賣精神病證,是違法行為。再說,花幾十萬買個精神病證,也不划算。有沒有精神病證,跟能不能免罪,沒有直接關係。

即使有精神病證,病人犯罪后,也還是得重新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最終法官判刑的依據,是司法鑒定結果。

當然,持有精神病證,可能有一個好處:提高啟動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機會。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其家人、律師,可以提出精神病司法鑒定的申請。但申請未必獲批。當辦案單位沒發現犯罪嫌疑人有任何異常,一般不會啟動鑒定,以免浪費司法資源。這時,如果能出示精神病證,或許可讓辦案單位重新評估鑒定的必要性。

有免罪的,有減刑的,也有照常判刑的

精神病證已經能夠證明病情,還要做司法鑒定,不是多此一舉嗎?非也,有精神病的,未必都無罪。張愛艷教授,任教於山東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著有《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的判定》一書。

她介紹道,目前我國刑法對精神病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採取「三分法」,即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通俗理解,分別就是因病免罪、因病從輕或減輕處罰、照常判刑。

怎麼判斷一個精神病病人具有哪種刑事責任能力呢?

並非只看他患哪種精神病,也並非只看病情嚴重程度。

張愛艷解釋道:「司法鑒定專家首先會根據《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或《國際疾病分類》,判斷犯罪嫌疑人患有哪種精神疾病。在證實患病的基礎上,如果發現病人實施危害行為時,辨認或控制能力完全缺失,即為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辨認或控制能力尚未完全喪失,則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何謂辨認能力?即辨認自己行為性質、後果或違法性的能力。有些精神病病人砍殺多人,卻以為自己砍的是妖魔鬼怪,或以為在助人上天堂,就是喪失了辨認能力。有些病人在病情緩解期精神正常,這時犯罪,自然得承擔責任。

何謂控制能力?指行為人支配自己實施或不實施特定行為的能力。比如,有些性變態的病人,如果強姦、猥褻他人,可以分辯說是受疾病影響,無法把控自己的慾望所致;但如果違章駕駛致人死亡,病情顯然不影響他開車,那刑事責任肯定甩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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